CHINESE  INSTITUTE  OF  COMMAND  AND  CONTROL

章程与条例

章程与条例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INSTITUTE OF COMMAND AND CONTROL,缩写:CI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动员和团结广大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学术前沿、科学普及、智库建设为重点,紧贴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国家发展战略,促进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的普及、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维护指挥与控制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指挥与控制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二)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先进技术,推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及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

(四)开展指挥与控制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组织参与国家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政策、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与政策的制订,接受委托承担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技术咨询、软科学课题研究、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六)发现并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科技奖励、奖励为发展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指挥与控制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开展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组织技术市场;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信息化发展有积极作用的展览、竞赛、信息发布等活动;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及单位入会的具体条件由《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网上注册;经本会会员服务部形式审查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参加本会的活动;

2.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获得本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 获得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5.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主动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 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4. 按规定主动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单位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能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者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理事会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有关会员管理事项由《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候选人资格。当选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空缺理事名额,由理事会根据本会具体情况进行增补。

对本会或本学科有特殊贡献的理事以上会员可授予终身荣誉理事称号,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可免交会务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科技奖励奖励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机构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收集各分支机构活动计划、总结;承接或与相关业务部门一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秘书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并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无权对外签订/修改协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积极发展会员,并接受学会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学术刊物出版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学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选举。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长授权一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职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5-7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民主办会、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科技奖励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廓呈圆形,上部为“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字样,下部为本会英文全称“Chinese Institute of Command and Control”;主体图案构思为:代表“指挥与控制”的两个英文字母“C”,旋转构成形似太极图案,托底为“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的英文缩写“CICC”。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得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等,规范活动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8日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