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细则发表时间:2023-12-26 15:43来源: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流程,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CICC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指挥与控制科学基础研究、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发明、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集体和个人。所有申报和推荐材料均不得涉及军队、国防、国家安全秘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被推荐或提名。 第三条 CICC科学技术奖分为“CICC科技进步奖”“CICC青年科技奖”“CICC创新奖”和“CICC科技成就奖”四项,每年评审一次,由CICC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 第四条 CICC科技进步奖、CICC青年科技奖和CICC创新奖接受CICC个人会员申报及理事单位、单位会员、分支机构申报。 CICC科技成就奖实行推荐制,不受理个人或单位的申请或自荐。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为有效推荐: 1.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推荐; 2.三位(含)以上CICC常务理事,或五位(含)以上 CICC理事可联名推荐。 第五条 CICC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授予个人或者团体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CICC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奖励对象:CICC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指挥与控制领域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技术应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指挥与控制工程等方向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技术创新性突出; 2.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3. 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方向,有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第八条 候选项目资格:国内尚未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须出具“查新证明”,项目的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等相应评价。该奖实行申报制,限定为CICC理事单位、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可申报。 第九条 候选单位条件:CICC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 第十条 获奖人数及奖励:CICC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二等两个奖励等级,重大贡献项目可设特等奖(非常设奖项)。授奖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一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0%。获奖成果团队可获得奖牌、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CICC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CICC青年科技奖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CICC青年科技奖授予在指挥与控制系统科学与工程技术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等方面做出重要创新和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2. 在指挥与控制学科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果与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候选人资格: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者,限定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会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及以上者、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对已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等不再重复授奖。 该奖采用推荐方式。CICC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可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2名;也可由不少于3名CICC理事联名推荐,填写推荐表格。每届每一位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五条 获奖人数及奖励:CICC青年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不设奖励等级,授奖比例不超过30%,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CICC青年科技奖只授予个人。获奖人可获得奖励证书及奖杯。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六条 评价标准:根据对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创新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潜在应用前景、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CICC创新奖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CICC创新奖授予在指挥与控制科学基础研究、理论研究、技术发明等方面做出重要原始创新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 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第十九条 候选人资格: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者,限定为CICC个人会员或理事单位、单位会员的成员。 第二十条 获奖人数及奖励:CICC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不设奖励等级,授奖比例不超过30%。CICC创新奖只授予个人。获奖人可获得奖励证书及奖杯。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准:根据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CICC科技成就奖 第二十二条 授予对象:CICC科技成就奖授予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前沿、应用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做出重大技术成果创新或者创造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在科学技术前沿、技术创新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2. 在基础研究、理论研究方面做出重大技术成果创新。 3.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资格:长期从事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者,限定为CICC个人会员,理事单位、单位会员成员。同一候选人不得重复授予。 第二十五条 授予人数:CICC科技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不设等级,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CICC科技成就奖只授予个人。获奖人可获得奖励证书、奖杯及奖金。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评价标准:根据候选人在技术前沿、应用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以及做出的重大技术成果创新或者创造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设立CICC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获奖项目(人)的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应考虑专业方向分布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指挥与控制领域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设立副主任委员、秘书及若干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及任职资格由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当届常务理事会认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会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或改选CICC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 (二)对CICC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议和批准专业评审组评出的结果,审核各专业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三)向CICC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年内各奖项的评审过程、评奖结果、受理申诉和处理情况以及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四)为完善CICC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接受和研究会员或社会人士对CICC奖励工作的建议、意见、申诉和举报,按学会规章及本条例规定进行复核、研究、处理和答复。 (五)研究、解决CICC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其他与奖励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CICC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该办公室设在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直接向CICC理事会、评审委员会负责,主持CICC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资格审查、协调、评审、奖项公示、异议处理、保密等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CICC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名成员组成,对相关领域CICC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奖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对评奖过程及结果保密,不得有为候选人宣传、为相关人员提供信息等有碍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专业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CICC秘书处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参与评审工作,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作为CICC所有奖项的候选人。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评选程序分资格审查、评审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由CICC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原始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建立指挥与控制学科各领域评审专家库。每届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从各领域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指挥控制、火控、交通控制、应急指挥等多个领域专业评审组,分别对各领域推荐项目(人)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项(人)报评审委员会,进入终评。 (三)终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项(人)进行终评,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获奖项(人)名单。评审委员会将终评结果报CICC理事长、理事会,同时抄送CICC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条件评选,确保结果的质量。 评审人员与参评项目(人)同单位时需回避评审。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专家回避报告,详细说明提请回避的理由。 CICC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评审、终评采用两个三分之二评审办法。即:评审、终评会议出席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等于),会议有效;赞同票数占评审、终评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含等于)以上,评审、终评结果有效。 CICC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和三等奖、CICC青年科技奖、CICC创新奖、CICC科技成就奖评审、终评采用两个二分之一评审办法。即:评审、终评会议出席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等于),会议有效;赞同票数占评审、终评会议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不含等于)以上,评审、终评结果有效。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章 奖的授予和颁发 第三十八条 CICC所有奖项评选结果由CICC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奖励证书由CICC理事长签名。奖励证书同时加盖学会公章并编号。各奖项奖金数额由CICC秘书处根据学会当年经费和获赞助情况提出建议,报CICC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九条 CICC奖在每年一度的中国指挥控制大会颁奖晚宴或年终CICC年度颁奖大会上颁发。 第四十条 CICC各奖项奖金、奖项评审费、评审专家差旅费及颁奖会费等用列入学会预算,学会征集到的奖项赞助列为学会收入。 第九章 公示制度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终评结果,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在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获奖者姓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等。 第四十二条 CICC科学技术奖接受异议投诉,开展针对性调查,进行异议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汇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CICC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并于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书面纸质质疑材料必须清晰简要地阐明质疑问题。质疑者为单位的,质疑材料必须加盖公章。质疑者为个人的,质疑材料必须签署本人实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异议进行复议、裁决、审批,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满,经CICC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最终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名单在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CICC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各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有关CICC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五十一条 通过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CICC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由CICC秘书处报CICC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CICC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查实后报理事长批准撤销其提名,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批评,停止其推荐资格五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推荐资格。如果是CICC会员,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发现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经查明属实,由学会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五年内不得参与评奖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式会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预算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CICC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宣传,以及颁发奖金。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CICC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须经CICC常务理事会通过,与《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试行)》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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